信息公开规定
mile米乐m6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有关信息,充分行使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监督学院依法办学的权利,促进依法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公开的程序规范。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院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执行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建设和维护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三)推进、监督本院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对于涉及以下信息,学院主动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上述学院已公开信息外,有关组织、个人为满足学习、科研等正当合法需要,需获取的其他信息,可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向学院申请。经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符合公开条件的,适度公开。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学院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七)在本院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院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院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学院采取以下渠道用于信息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院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辅导员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广播;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学院举行的各类公开会议;

  (七)学院的公开信箱答复;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督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督查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